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3年11月19日)
全民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实施全民创业,是贯彻落实地委“把资源管起来,让百姓富起来”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提高百姓收入、加速民生改善的需要,是激发发展活力、加快经济转型的需要,是管好用好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需要。为充分调动全区职工群众创业致富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全民积极投身创业实践,尽快实现“把我区建成全国生态环境最好、居住条件最好、收入水平最高、幸福指数最高的地区之一”的奋斗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密切配合,全民广泛参与”,建立和完善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考核体系,不断激活创业主体、选准创业项目、优化创业环境,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催生跨越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以全民大创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民创业的深入实施,不断拓宽职工群众增收致富的渠道,形成全民参与、多业并举、竞相发展的全民创业格局。力争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实现在岗职工人均养殖2万袋木耳、种植2亩蓝莓、抚育2公顷野生蓝莓、种植2公顷中草药,在岗职工5年内人均年收入超过10万元,10年内人均年收入超过20万元。
(三)创业主体。突出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在全民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城乡妇女积极创业、干部职工带头创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主动创业、外乡人士返乡创业,帮扶困难职工结对创业,引导农民致富创业,推动个体业主、民营企业创业升级,激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创业主体积极投身创业实践。
(四)创业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鼓励支持干部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创业,既有人工蓝莓种植、野生蓝莓抚育等长期项目,又有中草药种植等中期项目,也有木耳、灵芝等食用菌养殖和狐貂、森林鸡、森林猪、冷水鱼等特色动物养殖等短期项目,更有山特产品采集等临时项目。鼓励发展旅游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使干部职工群众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创业致富。
二、政策措施
(五)放宽市场准入
1.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行业外,对所有投资主体一律放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营业执照。
2.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全力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收费注册,对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免费提供登记文本、免费办理登记注册。
3.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零首付”出资,创业者在设立企业时,首期可免于出资,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购买发票,或者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对于农民利用宅基地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注册。允许企业“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企业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且没有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设立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地区设立1亿元的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其中50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放到银行放大,对有创业意愿、缺少资金的林业职工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支持;另外50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扶持补贴资金。各地也要设立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民创业。
2.全力支持重点创业项目。全民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木耳、灵芝等食用菌菌包厂、烘干厂和钢架大棚建设;人工蓝莓种苗繁育、种植和野生蓝莓抚育;林业职工参与股份合作发展特色动物规模养殖;黄芪、苍术等中草药和沙棘、忍冬等种植;野生蓝莓驯化、人工蓝莓越冬、食用菌优良菌种研发、扩繁、推广等林下经济科研经费;全民创业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等技术指导服务经费;全民创业宣传信息、检验检测、中介服务等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经费;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新建项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升级等。
3.加大林业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各林业局所属在职职工,由林业局确定范围,提供反担保,按财政部门规定完善和补充相关手续后,可向行署财政局担保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期限24个月,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给予贴息。
4.加大林业职工商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林业职工可用职工身份质押,向行署财政局担保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此外,也可以用林下资源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资产(种植、养殖、生态旅游发展的餐饮、旅游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由专业机构评估,进行商业保险后,可向行署财政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20万元。商业贷款由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推荐,单笔贷款期限24个月,财政不贴息,贷款利息由贷款人承担。
5.用好国家各类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扩大国家妇女创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各类小额贷款规模,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统一全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国家和省规定上限执行,为全民创业提供方便、快捷、有力的贷款支持。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优先支持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在合法、有效和易变现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抵(质)押担保品的空间,推动抵(质)押担保品由不动产向动产、权益等方面扩展,并适当提高不动产抵押担保额度。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
(七)鼓励干部职工创业
1.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主管部门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经批准停薪留职参与创业的,一次性停薪留职期限为3年,离职期间保留本人编制,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正常调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或下派到企业开展科技帮扶工作。
2.鼓励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职或提前退休创业。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鼓励支持创业。辞职创业的,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鼓励企业干部职工带薪创业。对创办领办企业或项目规模较大、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企业干部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创业管理部门认证、任免机构或企业批准,可实行带薪创业,一次期限为2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每个单位离岗创业不能超过3人,不能因离岗人员影响单位工作。对于离岗虚假创业的,取消创业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实行税费优惠
1.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和新办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一次性基本建设费之外的,其他由地、县两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挂钩的强制性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各类会费,一律免征两年。对持2011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残疾人等特定人群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查账征收企业经审批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创业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同时必须复核《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3年免征,第4至6年减半;从事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创员工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享受当地居民用水、用热价格政策。
(九)落实社保补贴
1.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续存期内,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适当延长低保待遇。凡是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实行低保渐退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不少于3个月。
(十)优先保障用地
1.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
2.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鼓励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加层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闲置土地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手续。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等创业项目,需占用农用地、林区废弃地的,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强化创业培训和科技帮扶
1.统筹抓好全民创业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平台,制定全区全民创业培训计划,设立全民创业培训和科技帮扶专项经费,整合优化人力资源、科技、教育、农业、科协、农林科学院、职业学院、技师学院等各类培训资源,深入开展集中培训、现场培训、按需培训等技术指导服务,逐步建立全民创业培训的长效机制。
2.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凡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免费参加政府举办的定向培训或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也可分期分批到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接受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
3.建立技术科研和检验检测平台。鼓励从事人工蓝莓栽植和越冬,野生蓝莓抚育和人工种植,食用菌优良菌种研发、扩繁、推广,野生中草药移植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建立聘请权威机构对我区野生蓝莓、人工蓝莓、黑木耳及中草药等产品的营养成份进行检测,突出比较优势,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性商标。充分发挥“百名科技工作者致富带头人”和各地科技服务站的作用,组织科技指导员经常性深入乡镇、林场、村屯,广泛开展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
(十二)整合创业服务资源
1.强化创业全程服务。依托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服务窗口,提供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服务项目,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程服务。
2.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引导林业职工、村居干部、科技人员、致富能人、龙头企业带头组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联合体,加快培养壮大一批有基础、有潜力、有规模、有能力的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协会和销售协会。
3.加强经济人队伍建设。鼓励在国内大中城市建立绿色食品、山特产品等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专卖店、直销店等,加强与大企业、大集团营销网络的合作,不断扩大我区产品的经销渠道、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4.建立中介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中介服务,鼓励支持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创业项目选择、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业务,切实加大政策购买服务力度,促进中介市场的繁荣发展。
(十三)优化政务环境
1.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地要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地、县两级政务大厅推行全民创业代理服务,实行“专区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开辟创业审批“绿色通道”。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实施,年检不得增设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2.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效率、效益、效果”原则,地林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要将服务质量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将创业者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效率的主要标准,全力营造优质、高效、便捷的创业环境。
3.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主体的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吃、拿、卡、要”等行为。设立全民创业投诉中心,向全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全民创业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业综合协调,服务体系建设,跟踪调度、指导和考核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林业局是全民创业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创业服务中心,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建立完善以县、区、林业局为单位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格局,确保全民创业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本着“能放则放、宜宽则宽、切实管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人社部门要设立全民创业服务窗口,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具体负责创业型城市创建、创业培训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以及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工作。教育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工作;工会组织配合人社部门负责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工作;团委、妇联、科技、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负责青年、妇女、科技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民创业代理服务和创业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扶持政策的落实,依法规范新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创业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税务部门负责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扶持政策的落实。农业部门负责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信部门负责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发展服务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创业服务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宣传、发改、公安、卫生、商务、规划、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管理执法、物价、工商联等其他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十六)强化舆论宣传。建立宣传信息平台,加强全民创业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以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创业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广播、电视、报纸要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进行深度报道和宣传,在全区上下营造“谁创业就鼓励谁,谁创业就尊重谁,谁创业就支持谁”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十七)强化考核评价。地委、行署对各县、区、林业局及地林直各部门全民创业情况进行考核,将全民创业目标任务纳入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督查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