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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统计监测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0 10: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创业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体现林区特色、真实反映发展实绩的统计方法制度,实现统一调查方法、统一统计标准、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数据共享,使全民创业统计监测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制定本办法。
   

 一、监测范畴
    1.调查范围:各县、区、林业局。
    2.调查对象:以本地常驻人口创业就业为调查对象,重点是林业在岗职工、4050再就业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军转干部等。招商引资企业和外来经商人员不在全民创业监测范畴。
   

 二、调查方法
    3.调查周期:每5年进行全面普查,每年进行数据库更新,每季度实行定期监测。
    4.调查方法:全面普查和数据库更新采取全面调查方法,各县、区、林业局组织调查员开展入户调查。季度监测采取直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标准化基地实行联网直报,规模以下创业户实行1%抽样调查。
    5.山产品采摘期调查:在每年春、秋两季山产品采集期,进行补充调查,各乡镇、林场统计员赴采集点及收购点采集数据,实行每日统计每周汇总,确保精准掌握山产品采集量。
   

 三、统计标准
    6.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库。通过普查建立全民创业数据库,做到每个创业户基本情况详尽、数据信息准确,并附有营业资料、现场定位等佐证资料。数据库每年更新1次,各县、区、林业局调查员要深入各乡镇林场和村屯进行入户调查,及时增补新增创业户、剔除歇业创业户,确保数据库动态管理。
    7.统一调查标准。按照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标准,全民创业应根据创业类型划归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当中。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其中主要包括我区特色的蓝莓、食用菌、中草药、特色动物养殖及苗木产业。第二产业主要包括加工业。企业加工业包括食品加工、食用菌加工、蓝莓加工、菌包加工、中草药加工及其它加工。第三产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8.统一指标口径。各县、区、林业局和直属单位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归口统计,避免各行业数据交叉和重复。人工种植指标归口到农业中;林产品采集、野生抚育归口到林业中;养殖业归口到畜牧业;禽类包括家鸡、森林鸡,家鸭、森林鸭等类型,自家食用的不包括在内;鱼塘养殖的鱼及江河捕捞的鱼归口到渔业中。
    9.统一计算方法:按照现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养殖业中,畜禽存栏不计算产值,出栏计算产值。产值的计算采用产量乘以当期价格,速度采用不变价格计算。
    10.统一数据指标:全民创业涵盖第一、二、三产业各领域,因第三产业为非物质生产部门,不计算产值,故全民创业统一使用增加值指标。
    11.统一基地标准界定。各县、区、林业局和直属单位对种养殖基地达到一定规模,且配备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或地级(含地级)以上相关部门挂牌认证的,方可界定为标准化基地。
   (1)食用菌种殖基地以 2万袋以上规模为标准。
   (2)人工蓝莓种植面积5亩以上或抚育基地面积20公顷以上为标准。
   (3)中草药种植或抚育基地以2公顷以上面积为标准。
   (4)特色动物养殖基地:马、牛存栏20头以上为标准。羊存栏500只以上为标准。猪存栏50头以上为标准。禽存栏千只以上为标准。狐、貂存栏200只以上为标准。獭兔存栏200只以上为标准。
   (5)苗木基地按各县、区、林业局苗木基地统计。
   (6)棚室基地以具有5栋大棚以上为标准。
   

 四、数据发布与共享
    12.发布时间:统计部门于季后10日对外发布数据。
    13.数据共享:行业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定期进行衔接,进行查遗补漏;行业部门每月提供新增或减少的基地名录,协助统计部门布置调查表。统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及行业部门工作需要。
   

 五、数据质量控制
    14.各县、区、林业局要建立健全覆盖乡镇(林场)的调查网络,在各级统计机构中设立专职的全民创业统计人员,以满足全民创业统计监测工作需要。
    15.各地、各单位上报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以年度计划目标作为实际完成数据上报。
    16.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复查和验收。各县、区、林业局要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不得随意篡改数据,未经上级统计部门评估认定,不得对外发布。
    

 六、统计执法
    17.全民创业调查对象及相关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全民创业有关统计监测工作。
    18.统计部门要汇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一经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19.各地、各单位对全民创业办公室依法提供的调查资料及数据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篡改调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20.本办法由行署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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