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近日,国家和省、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陆续出台,部分药品和防疫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区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020年第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医药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020年第4号公告》所确定的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如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巡查检查工作,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