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过渡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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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名称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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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 |
JQ-1 |
市属、加北乡、白桦乡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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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 |
SL-1 |
小扬气镇、古源镇、劲松镇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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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 |
XL-1 |
新林镇、翠岗镇、塔尔根镇、碧洲镇、大乌苏镇、塔源镇、宏图镇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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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中区 |
HZ-1 |
呼中镇、碧水镇、呼源镇、宏伟镇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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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 |
HM-1 |
呼玛镇、三卡乡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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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2 |
鸥浦乡、金山乡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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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3 |
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兴华乡、韩家园镇、北疆乡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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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 |
TH-1 |
塔河镇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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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2 |
瓦拉干镇、盘古镇、古驿镇、依西肯乡、开库康镇、十八站乡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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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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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S-1 |
北极镇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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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S-2 |
西林吉镇 |
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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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S-3 |
除北极镇和西林吉镇以外的部分 |
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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