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结算行为,为全区广大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就规范“反向抹零”结算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反向抹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反向抹零”是指经营者在贸易结算收款时,未做任何明示或告知的情况下利用“不舍全入”方式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行为(例如8.78元结算为8.8元,531.3元结算为532元)。随着移动支付方式越来越普及便捷,消费者通过扫码等方式付款,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扣款”。“反向抹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破坏了商家和消费者平等的消费关系,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应自觉规范价格结算行为
全区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规范结算行为。各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禁止“反向抹零”。
三、禁止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全区各经营者要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价格管控和价格自律,履行价格承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
各经营者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市场价格行为开展不间断巡查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反向抹零”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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