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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0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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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掺杂掺假、虚假标识等行业问题,提升全区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整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产品)、进口肉类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凭证。禁止采购无合法来源、未实施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原料。

二、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条件,建立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投料配方与产品配料表完全一致,完整留存出厂检验原始数据。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原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三、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GB7718标准标示产品属性名称,完整标注配料表及添加剂具体名称,冷链产品需明确标注贮存条件。禁止虚标原料成分(如调理肉制品标注为纯肉制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使用“零添加”“不含抗生素”等误导性宣称。

四、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专用冷冻冷藏设施并定期校验温控设备,建立库存动态管理台账,冷链运输全程温度监测记录完整。禁止生熟肉制品混放导致交叉污染,擅自更改产品保质期限,违规解冻后二次冷冻销售。

五、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溯源制度,确保产品标识信息与实物成分完全相符。禁止以其他畜禽肉制品冒充牛(羊、驴)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六、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程追溯体系。禁止虚构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篡改产品检验检测数据,未按规定实施召回问题产品。

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证据并通过12315平台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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