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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工作报告

来源:地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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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我局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准指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法治住建”建设目标,将法治建设与住建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共振,全面落实“一规划两纲要”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重点工作,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现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成效

(一)强化思想引领,筑牢法治建设根基

1.深化理论武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第一议题”、专题学习和党支部常态化学习清单,组织全员系统研读《习近平著作选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结合党建主题教育开展专题研讨2次,推动法治学习从“被动参与”向“主动践行”转变,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

2.提升履职效能。聚焦执法实务需求,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业监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2次,内容涵盖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解读、执法取证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技巧等,同步开展业务技能实操演练,干部队伍法治素养与业务能力协同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增强。

3.创新普法实践。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构建“线下阵地+民生导向”普法模式。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核心法规,普及建筑节能、燃气安全、防灾减灾等民生知识。针对房屋质量纠纷、物业收费标准等群众关切热点,开展“法治进社区、进工地”活动5场,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00余人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

(二)优化政务服务,营造优质法治环境

1.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构审批流程、整合审批事项,构建“一张网”全流程在线通办平台,实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线下无审批、全程不见面”。

2.创新监管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双公示”制度,将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全年开展联合抽查5次,检查结果100%在信用平台公示,实现行业监管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3.强化权力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合法性审核和上报备案“双闭环”管理,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全年审核规范性文件1件、备案1件,确保文件制定合法合规。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存在的不足

1.普法工作质效有待提升。宣传形式仍以传统方式为主,新媒体普法、精准化普法覆盖面不足,针对工程质量、物业纠纷等热点问题的靶向普法力度不够。

2.行业法治素养不均衡。部分企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自觉性不足,干部队伍法治实践能力与复杂业务需求仍有差距。

3.监管机制仍需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差异化措施落地不够充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效应尚未完全释放。

(二)原因分析

1.培训针对性不强。现有培训多侧重通用法律法规,结合住建业务难点、执法痛点的定制化培训较少,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

2.普法机制不够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够均衡,部门协同、资源整合力度不足,缺乏量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普法效果难以精准衡量。

3.制度衔接不够顺畅。信用监管与日常执法、审批服务的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数据共享不充分,影响监管效能最大化发挥。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压实主体责任

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坚决扛起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考核体系,全年主持召开1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方案,确保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二)带头依法履职

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用法,主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法治学习会前学法12次,主动参与行政执法培训和案例研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三)强化统筹推进

将法治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普法宣传、执法装备升级、干部培训等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1.强化精准化培训。制定住建领域定制化培训计划,围绕执法实务、行政复议、复杂纠纷处置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干部法治实践能力。

2.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推行“亮码入企”数字化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事项、流程、结果全程数字化;加强对区县(市)住建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深化普法宣传教育

采取深入企业、社区、工地、商业场所开展“法治五进”活动宣传,通过政策宣讲、案例解析、现场咨询等形式,精准覆盖群众和企业需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特殊报告的事项。

终审:时洪光

复审:张明建

初审:包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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