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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7 来源:医保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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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报销问题,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重新修改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1月21日前提出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日起。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
    1.血液(腹膜)透析;2.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3.恶性肿瘤化学治疗;4.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5.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6.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7.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肺结核病;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10.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11.日间手术;12.苯丙酮尿症。
   (二)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用于核销的费用必须是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包括辅助检查、中药饮片及汤剂、抗不良反应治疗等医疗费用。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统一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血液透析37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滤过6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灌流10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执行物价相关规定,其中监测费用(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监测减收5元。血液透析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比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90%核销。根据病情需要使用的肝素类药品、重组人促红素细胞生成注射液、左卡尼汀按照药品类别个人先行自付后再按照90%核销。

电子邮箱:dxaldybz@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邮编:165000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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