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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考报名资格的通知

来源:地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6-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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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字〔2024〕4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实验中学: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黑教规〔2023〕10号)要求,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初中阶段区外转入学生中考报考资格通知如下。

从2024年6月30日后,区外转入我区初中就读的学生中考报考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所属分局签发)并有我区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就读满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

3.就读期间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满1年(时间均从初中毕业年份7月15日往前推算);

4.参加我区初二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从外地市返籍的学生,如果未参加我区初二学年地理和生物学科的学业考试,允许其在初三学年参加当年初二学年的学业考试,进行补考,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升学成绩同等有效;我区行政区域内返籍的学生,承认异地学业考试成绩,需提供原就学考试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在初二学年已参加过地理和生物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暂不允许参加补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户籍属我区久居(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区且户籍从未向外地迁移过)且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区的返籍考生,具有外地初中学籍并实际就读,应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中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学籍所在地中考升学考试条件,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在初中毕业年级上学期结束前转回我区初中就读并报名参加中考,具备报考普通高中资格。

符合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特殊政策的考生,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具体按照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招生录取等规定执行。

我区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接收不符合资格的考生入学。

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参加考试的将取消各科目成绩,如已被录取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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