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6〕51号),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6年9月30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过渡,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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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区域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区片价(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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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名称 |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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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兴安 岭地区 |
加格达奇区 |
23271120250001 |
加格达奇区全域(东山镇、长虹镇、加北乡、白桦乡)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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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松岭区 |
23271220250001 |
松岭区(小扬气镇、古源镇、劲松镇)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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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呼中区 |
23271420250001 |
呼中区(呼中镇、碧水镇、呼源镇、宏伟镇)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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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林区 |
23271320250001 |
新林区(新林镇、翠岗镇、塔源镇、碧洲镇、宏图镇、大乌苏镇、塔尔根镇)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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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漠河市 |
23270120250001 |
北极镇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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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0120250002 |
西林吉镇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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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0120250003 |
除北极镇和西林吉镇以外的部分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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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塔河县 |
23272220250001 |
塔河镇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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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2220250002 |
瓦拉干镇、盘古镇、古驿镇、依西肯乡、开库康镇、十八站乡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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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呼玛县 |
23272120250001 |
呼玛镇、三卡乡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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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2120250002 |
鸥浦乡、金山乡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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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2120250003 |
白银纳鄂伦春族乡、兴华乡、韩家园镇、北疆乡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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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王立才
复审:姜元有
初审: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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