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所需材料
1、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共同抵押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及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证件原件;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0457-2751120(窗口电话)
0457-2751960(窗口电话)
0457-2751121(窗口电话)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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