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所需材料
居民户口博、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5月9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三、收费标准
无
四、咨询电话
0457-2123468-6044
终审:佟文
复审:王勃
初审:时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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