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解读
一、目的、范围、部门、主体
1、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主管部门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共同做好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
4、责任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确认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临时救助类别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因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就学过程中,教育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
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灾型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程序
根据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适用于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适用于紧急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救助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承诺书。
(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申请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申请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材料或告知受理要求,可在政务平台等系统中查询到的信息无需再次提交;未告知需补全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拟救助金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确认同意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一般程序审核确认流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复杂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低收入人口申请临时救助时,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办理流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紧急程序申请: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报告的救助线索或申请后,应立即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根据急难情形,可由申请人或其代办人签订承诺书后,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方式,直接予以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申请时,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和临时遇困原因后,直接予以救助。紧急程序的审核确认流程应在3日内完成。
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内,经办机构应补齐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经办手续,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分为三种救助方式。一是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救助的方式。二是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其他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并及时分办、转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五、救助指导标准
一是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是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是因灾型救助。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四是一事一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复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救助,涉及多部门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六)临时救助备用金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数、保障对象数量、经济发展状况、临时救助工作绩效及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
临时救助备用金坚持谁发放谁负责原则,主要用于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或小金额临时救助。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请款计划,直接将临时救助备用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备用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充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出现年终结余时,须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办理、审核确认、资金发放要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救助对象信息,资金发放后10日内补录至信息系统。
采取社会化发放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应发放到个人账户;采取现金或实物救助发放的,要履行好四联单等相关经办手续。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