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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生育成本,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5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医保办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4月16日前提出意见。
《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生育成本。
二、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文件内容的重点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费的,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男职工参加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不得同时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58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1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2日。
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本人。
电子邮箱:dxaldybz@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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