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信息
关于2025年第一批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经申请受理、考核评估,拟新增4家定点医药机构,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反映。受理举报电话为:0457-2758688。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为便于调查,请举报人书面提供线索,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反馈。
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区医保服务中心
邮编:165000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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