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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委托协议的公示
为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避免定点医药机构重复多次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委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委托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权限,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行使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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