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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生育成本,根据《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8日前提出意见。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文件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提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超限价部分、新生儿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分娩并发症、合并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有关政策支付。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异地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2.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须满足其生育前的连续缴费时限要求。即自生育之日向前推算,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地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生育当月及申领津贴时,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参保女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区就业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申领地确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电子邮箱:dxaldybz@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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