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信息
《关于调整血液透析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对血液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统一规范,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大署医保发﹝2025﹞37号)要求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本着“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区血液透析类项目价格规范整合落地实施,经地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调整血液透析治疗有关政策,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血液透析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0月21日前提出意见。
《关于调整血液透析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文件实施时间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整合项目类别名称。将原普通血液透析、高通量血液透析整合后项目类别名称统一为“血液透析”;原血液灌流项目类别统一名称为“血液透析灌流”。
2.调整定额支付标准。“血液透析”项目医保定额标准为37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滤过定额标准为6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灌流定额标准为10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执行物价相关规定,其中监测费用(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监测减收5元。
3.与原政策相衔接。血液透析治疗备案流程、支付比例及每月最高报销次数不变。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比例为定额标准的90%支付,血液透析每周不超过4次,每月不超过16次;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每月分别不超过2次。异地透析直接结算患者执行原相关规定。
电子邮箱:dxaldybz@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关联稿件:
终审:医保局
复审:医保局
初审:医保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