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办公室文件

  • 000000000/2025-00907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废止署办规〔2020〕5号文件的通知
  • 大署办〔2025〕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废止署办规〔2020〕5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09 来源:地区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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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8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规定,行署决定废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办规〔2020〕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09


大署办〔2025〕37号


关联稿件:

终审:董成浩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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